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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目的地行李延误保险条款(3页).pdf

第一条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条款使用。 本附加条款是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 随行托运行李(见释义第 1 条) 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第 2 条)抵达目的地后,未按约定时间到达托运目的地, 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赔偿条件, 保险人按照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赔偿方式及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行李延误时间的计算方法为,自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原计划应到达托运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的行李实际到达托运目的地的时间为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预见到任何将可能导致行李延误的情况;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四)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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