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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鸡养殖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种鸡、 肉鸡养殖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饲养的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鸡”)向保险人投保:

(一) 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

(二)投保的种鸡月龄在 20 周(含)以上,投保时肉鸡为 10 日龄(含)以上;

(三)具有专门的鸡舍,且鸡舍达到或符合饲养标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部门的要求;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不同批次的鸡群不同舍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第五条 下列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养殖场地处在蓄洪、行洪区内或政府明确规定的限养禁养区域;

(二)养殖场地及生产设施存在明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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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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