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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稻制种保险实施方案(4页).doc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要求,我市从20XX年起将水稻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水稻制种特点和我市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水稻制(繁)种生产。

2、制(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3、与取得有效的水稻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企业签订水稻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制种企业。制种农户可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

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按照规定在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二)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制(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制(繁)种”),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制(繁)种全部投保:

1、符合《种子法》规定,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审定的品种,并在当地制(繁)种一年(含)以上。

2、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水稻制(繁)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种植场所应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生长和管理正常。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制(繁)种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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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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