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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4页).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金融保险服务家庭农场的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4〕17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 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由市政府委托市农委代表市政府与经办保险机构、经办银行三方合作开展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是指贷款人(家庭农场)与经办保险机构在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向其发放单个贷款人贷款总额在 300 万元(含)以内、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节 贷款对象

第五条 家庭农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象为全我市辖区内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市场管理(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在符合经办银行家庭农场客户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由省农委批准的直管直贷家庭农场,省、 XX市和XX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实力强、信誉好的家庭农场开展试点。

第二节 贷款人条件

第六条 符合XX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市场管理(工商)部门办理家庭农场注册 登记。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在 18 周岁(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 61 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家庭农场经营者须在投保当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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