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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指引(4页).pdf

1.总则

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XX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住宅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指引指导建设单位、保险机构及风险管理机构有序开展工作。

2.保险机构

2.1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承接住宅质量保险业务的主承保公司宜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亿元;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

(四)具有住宅质量保险主承保经验,且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2.2保险费计算基数为承揽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参照保障房工程不低于1.43%以及商品房工程不低于1.5%,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3保险公司委托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的,风险管理费用参照不低于保费的15%,确保风险管理工作质量,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提高。

3.风险管理

3.1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向风险管理机构出具《风险管理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风险管理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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