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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电子信函运用工作指引(4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客户,提高保险公司定期发送报告资料的送达率,改善客户体验,保障客户权益,经广泛征求意见,XX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保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在XX省(XX除外)内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会员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规定的产品,即“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二章  电子信函的界定

第四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电子信函,是指会员公司在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人定期发送报告资料时,经投保人确认后,以官方微信、APP、电子邮箱或手机短信等4种非纸质方式发送的信函。

会员公司定期发送的报告资料,是指会员公司每年向投保人发送的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万能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分红保险的红利通知书,或监管机构要求定期发送的其他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报告资料。

第五条  电子信函的内容应清晰、完整,符合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文及《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等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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