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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身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指引(3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不含XX,下同)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流动管理,维护人身保险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人身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和内勤员工。

销售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保险公司核发的纸质或电子执业证,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

内勤员工,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各层级员工,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二章  人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三条  从业人员申请解约的,原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应安排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解约手续,对于销售人员,还须注销执业登记。

第四条  对于从同业公司转入的从业人员,接受转入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进行入职前审核;对于销售人员,应为其进行执业登记,核发执业证。

新公司录用《XX人身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信息共享办法》涉及的重点关注人员应按该办法办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立足自身,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恶性挖角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实际工作内容或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或夸大宣传,诋毁、贬低、攻击同业公司,误导被招募人员。

(二)与原公司未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的销售人员签约或安排以其他形式实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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