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加入本批单,且仅为本批单之目的,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本批单之外的事项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条件、赔偿限额和除外责任为准):
1. 本保险合同附则第 6.9 条被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条款取代:
6.9 不续保发现期
如果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保险责任条款既未续保也未有其他保险人提供同样保障的保险所取代,则被保险人无需支付任何附加保险费而有权自动获得 90 天的发现期,或额外支付50%的保险费,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的发现期延长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延长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
(i) 完全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实施并于发现期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的不当行为;
(ii) 就扩展条款 2.5“法律代理费用”而言,与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实施并于发现期届满之前通知保险人的事实上或被指控的行为相
关的调查;
(iii) 本保险合同下的保险责任条款在发现期之前或期间内,既未续保也未被承保同样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所取代。
(b) 若欲行使 12 个月发现期, 明细表第 2 项所列公司必须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90 天内:
(i) 向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行使 12 个月发现期;及
(ii) 支付额外保险费。
(c) 若发生重大交易,则被保险人无权购买附则 6.9 约定的 12 个月发现期。
(d) 若保险合同经解除或自始无效,则发现期的相关规定将不再适用。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提供与将到期的保险合同不同的续保条款、条件、赔偿限额或保险费的,并不构成拒绝续保。
2. 本保险合同定义第 3.14 条被全部删除并由以下条款取代:
3.14 发现期:
(a) 在附则 6.9“不续保发现期”中,是指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自动延续的90 天期间或可选择延续的 12 个月期间;或(b) 在附则 6.8“重大交易发现期”中,是指最长可达 84 个月的期间。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正常运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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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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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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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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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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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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