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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屏幕意外损坏保险(A款)(3页).pdf

总 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上载明品牌、型号及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 所对应的手机,但该手机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进网许可,且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合法渠道购买获得。

第三条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消费者或所有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跌落、挤压、碰撞等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显示屏破裂, 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指派的维修商修理服务的,保险人将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次数及赔偿限额为限, 与该维修商结算修理保险标的所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只须向维修商支付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金额。 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不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述原因导致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本合同均不予赔偿:

1. 在非保险人指派的维修商处维修保险标的而产生的费用;

2. 损坏的手机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信息不符,包括品牌、型号或IMEI 不符;

3. 保险标的的屏幕在初次投保前已经进行过修理或更换,而非手机出厂时所配置的原装屏幕;

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存在欺诈;

5. 进水、进液导致的屏幕无法启动工作、不显示或显示不正常;

6. 屏幕表面损伤(如划痕、缺口或污痕)或者不影响手机正常操作的其他损害;

7.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或保险期间结束后发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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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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