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约定。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 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 的其他个人或机构;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保险单上所示的“第一记名被保险人”亦为“投保人”。而“保险人” 指保险单上所载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 被保险人资格】 约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
第一章 【承保范围】
第一条 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
一、 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 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 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保险人” 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 进行辩护, 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提出的“诉讼”, “保险人” 不承担辩护义务。 “保险人” 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但是:
1. “保险人” 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 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且
2. 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时, “保险人” 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 条款中另有明确约定,其他任何赔付的责任或义务、 或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的责任或义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如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电子设备制造商、经销商、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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