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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7页).pdf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XX经开区维稳办(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XX(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涉及保险理赔(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XX市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等(以下简称“委托单位”),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受害人等(以下简称“当事人”)或者保险机构为解决涉保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司

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注明。

(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司法鉴定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委托单位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的,或者根据当事人、保险机构申请决定委托鉴定的,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和保险机构到场,当事人或者保险机构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的选定。重新鉴定的委托,原则上应优先选择通过了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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