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项下的定义词具有特别含义,应按照本保险条款明确的“定义”项下相应的规定进行解释。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控制的仓储财产因承保风险导致直接物质损失,对于被保险人作为仓储经营人按照适用的仓储合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按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项目,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明确予以除外或适用其他限制条件,保险人仅承担与以下仓储财产有关的赔偿责任:
1)属他人所有但存放于保险单列明的仓库或距离该列明仓库30米以内;
2)在仓储合同中明确载明。
本保险所述的承保风险指可能导致仓储财产发生直接物质损失的所有外来客观事件,但不包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不予承保的风险。
扩展保障
第三条如投保人选投下列任何扩展保障项目,且该扩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上载明并注明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下列任何扩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上注明为不予承保或未在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则该扩展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任何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总责任限额。任何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不得与其他扩展保障项目(包括以批单形式附加的扩展保障项目)的分项责任限额合并或累加。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如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电子设备制造商、经销商、维修服务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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