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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条款(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水稻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以下简称“保险水稻”),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三)播种的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种植水稻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地震、旱灾等;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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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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