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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养殖保险实施方案(3页).doc

一、保险对象及标的

1.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等。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3.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4.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1.疾病:因疾病造成养殖水产品死亡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战争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在养鱼逃逸和死亡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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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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