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被保险人清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工会、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本合同之商业目的, 不含中国香港、 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内” ,下同)有固定住址的出生满一周岁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 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但,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本保险合同不承担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受益人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其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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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本公司各类意外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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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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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 教练车:车辆类型保险责任 非营业车 营业客车 营业货车 教练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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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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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0-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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