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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地方财政对虾养殖天气指数保险条款(6页).pdf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对虾养殖生产经营的农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对虾” ) :

(一) 养殖规格、 养殖密度、 养殖池塘常年蓄水量、 堤坝、 排灌设施等, 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 养殖场(户) 建有饲养台账;

(三) 养殖池塘水质正常, 并有合格的增氧、 换水等设备;

(四) 投保的虾品种必须在当地养殖 1 年(含) 以上, 且生长正常;

(五) 养殖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 行洪区;

(六) 单个水产养殖场(户) 一次投保的连塘水面不得少于 5 亩。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虾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 达到下列气象触发条件之一时, 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一) 低温∶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连续 2 天及以上日平均温度≤18℃;

(二) 高温∶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连续 7 天及以上日平均温度≥28℃;

(三) 暴雨∶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日降水量≥100mm;

(四) 大风∶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日最大风速≥17.2m/s(8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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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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