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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7页).doc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X住建规范联〔20XX〕XX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文件精神,确保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提高XX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管理、风险管理、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参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活动的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按照《实施意见》第五条相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保险机构。

本细则所称风险管理机构是指审核入围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保险费率)XX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施行固定保险方案、固定费率承保;每年度根据市场承保情况与客户反馈,进行回溯调整。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单承保限额以上的应急赔付机制,在保险承保限额之上共同提供1亿元人民币的伞状超赔额度。在伞状超赔的承保年度内,所有被承保企业,因发生底层保单适用的赔偿事故,赔偿金额超过底层保单保障限额部分,由1亿元共享超赔保障给予赔偿。

第四条(保险机构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管理,配备充足的具有建筑行业服务背景的建筑、医疗、风控、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面管理。

保险机构应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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