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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特别超赔条款(5页).pdf

A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范围

本章约定了如何将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纳入到主保单中。

我们是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超赔/特别超赔保险人,向您,即被保险人,签发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以约定当被保险人的主保单项下的主限额缺失或者不足时,保险人提供追加限额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追加限额时,被保险人已同意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任何追加限额。

主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主限额通知书中所包含的任何特别条件)同样适用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必要时可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以使其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明文条款保持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主限额或追加限额的金额大小,根据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已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也不承保,尤其是当买方已处于违约状态时。

加粗的词语和短语具有特别含义,其定义将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 E 章中具体描述。

B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管理

B.1 –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本章约定了被保险人在管理其买方授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使其已投保的应收账款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仍获得承保。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某一买方的追加限额,则对于该买方被保险人应按照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及其它增加风险的因素,申请理赔及发起追收行动。若被保险人持有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主保单项下履行。若被保险人享有的是特别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履行。

B.2 –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本章约定了保险人如何计算和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B.2.1 – 每个自然月,保险人将按以下方法计算被保险人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下应缴纳的保险费:针对每个买方,以该买方在该自然月每一追加限额中的最高值乘以特别条款中规定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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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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