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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8页).doc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建建〔2006〕354 号文件),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源数量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二、重大危险源识别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一)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

1、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2.5 m(含 2.5m)的基坑、1.5m(含 1.5m)的基槽(沟);或基坑开挖深度未超过2.5m、基槽开挖深度未超过 1.5m,但因地质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需要对基坑(槽)进行支护和降水的基坑(槽);采用爆破方式开挖的基坑(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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