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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合作协议(12页).doc

甲方: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  

公司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乙方是一家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3)本协议双方当事人:(a)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b)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相应授权;(c)具备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条:合作内容

(一)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约定的合作产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产品方案、合作产品推广和宣传等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合作项目内容》。本次合作内容仅限于附件《合作项目内容》,后续如有新的合作产品,则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确认。

(二)甲方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合规的专业保险产品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承保、理赔、配套系统对接等服务,以促成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产品在乙方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

(三)乙方作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向甲方提供保险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技术辅助服务,使甲方可以通过该平台发布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用户之保险订单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和用户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二条:合作条件

(一)甲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且符合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的全国性保险中介资质及相关证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乙方认可。

(二)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上述第1项约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获得甲方认可。

3.乙方平台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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