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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机构特别约定条款(1页).pdf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主险条款中相关“医疗机构”的定义明确如下: 

医疗机构分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 

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含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是指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一)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伤者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二)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三)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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