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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发电收入损失补偿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光伏电站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投资者及其他对光伏电站有保险利益的参与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列明地址范围内的光伏电站的发电收入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光伏电站所在场址区的太阳辐射低于预期,导致发电量不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发电收入低于保险单载明的预期发电收入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且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电收入损失。

第五条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可以是气象部门、美国国家航天航空局(NASA)或第三方机构,由双方事先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保险期间内太阳辐射量数据来源机构停止发布投保场址数据,则由双方协商更换为有效的数据来源机构并书面确认,如无有效数据来源机构替换,则按日比例退还税后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电站本身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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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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