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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或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相关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被监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谋反或政变;

(三)核武、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监护人造成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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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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