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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案件调处要点与思路(51页)ppt.rar

一、调处案件数据

系统内现有调处案件数据:略

医药费

1、按医保规定核减,也可按常规非医保用药占总体医疗费用的15%进行核减;

2、非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所产生的医药费,不予支付;

3、非医院许可的外购药不予支付;

4、医疗票据丢失的,原则上不支付,经调查落实属实确未经其他途径报销的,加大扣减比例;

案例一:

XX分公司

调处要点:医疗费票据丢失,调处方案中全部剔除

医疗费清单:

交警队证明:

调处方案:

案例二:

XX分公司-------医疗费票据丢失,剔除30%

医疗清单:

票据底联:

分公司调查情况:被保险人声明:

分公司调处方案:

调处通过理由:

用药清单与记账联及结算联金额一致,医院加盖印章确认,分公司调查结果清晰,且被保险人声明后果负担,如诉法院,事实将被认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1、误工期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扣发证明(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超过3500元的,提供完税凭证

2、无上述材料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军人等群体收入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通常不会扣发工资,调处时原则上不支付误工费。

4、16岁以下,60(女)/65(男)以上原则上不支付误工费。

5、诉讼案件,法院对误工费标准有审判指导的,调处时协商下浮。

6、三期鉴定不合理的,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

7、营养费支付需提供医嘱/鉴定或综合年龄、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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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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