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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61号令”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

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级为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

支队

大队

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法律依据

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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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 总 则

1.0.3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4 灭火器的选择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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