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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2]主7号--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4页).doc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 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照的助动自行车均可参加本保险。

凡拥有、使用或保管助动自行车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保险助动自行车,在车辆注册地登记机关所属行政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助动自行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依法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第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助动自行车上所载物品的损坏或搭乘人员的伤亡;

第八条 被保险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

失。

第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外的人使用保险助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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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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