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新材料是指经过技术创新,品种规格、性能参数有重大突破,对国民经济、国防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材料。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 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2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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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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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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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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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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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在投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手机、平板电脑中安装的网络安全防护、电话和短信拦截软件或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因遭受电话或短信欺诈, 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余额在保险单约定的时限内发生的损失, 经公安机关立...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11-26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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