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新材料是指经过技术创新,品种规格、性能参数有重大突破,对国民经济、国防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材料。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其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 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 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2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电厂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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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保单责任期间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依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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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主险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以下简称“租金” )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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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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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保险人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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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条件, 并实际承担网购商品退换货运费的买方、 卖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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