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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伤理赔项目核定要点(45页).ppt

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种意外,往往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生命财产),而保险公司并非侵权人,保险公司与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关系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的,而合同是事先有约定的,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所引发的赔偿问题,首先是民事赔偿,而后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说明了 一点,就是被保险人应当赔偿的或已经赔偿的,不一定就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而是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虽交强险的出台,使得保险公司与三者直接发生了关系,但这并不影响这两层关系独立存在,就算只直接赔付于三者,也要基于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更不用说商业险了,这是一个基本的概念,作为一线理赔人员,这个应该不再多做解释。

人伤理赔概述

补偿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其中,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导我们理赔工作的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它的作用在于确保险功能的实现,保险的实质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保险承保的基础是风险,理赔则成为风险管控的一种手段,它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二的问题,它的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因人,因时、因地而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用心、要动脑,正因这个补偿原则,所以我们上面强调的保险理赔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纵然我们与被保险人是一种合同关系,赔偿是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补偿,那么,如何补偿,补偿哪些项目,这些项目赔偿的法律依据什么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因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所作的司法解释.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赔偿项目才是我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进行赔偿的内容。《司法解释》总共规定了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这几种赔偿项目。也就是说,诸如鉴定费非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项目是不在我们赔偿范围以内。而人伤案件的费用理赔也基于此,下面我们就从《司法解释》所规定这些赔偿项目与大家共同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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