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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办法(10页).pdf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 号)、《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X环办〔2010〕4 号)、《关于印发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环办〔2010〕301 号)、《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 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X府[2015]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列入以下行业名录的单位需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国家、省、市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

(二)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企业。

(三)生产、储存、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的企业。

(四)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五)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的工业企业、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XX湖准保护区、长江沿线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

(六)地处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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