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释义见6.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国家或地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体健康的配偶、10周岁以上子女和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1.2.1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3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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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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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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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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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适用于各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 180 日内身故)以及因此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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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6-01-14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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