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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3]主20号--执法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8页).doc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释义见6.1)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物价、海关、城监、卫生检疫、卫生防疫等国家或地方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体健康的配偶、10周岁以上子女和父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1.2.1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3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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