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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7页).pdf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

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列明。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任何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建设工程停工和重新开工的,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工程停工期间,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

医疗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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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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