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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0页).pdf

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构成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及幼儿意外伤害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投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

3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单上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5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注: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6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经保险人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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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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