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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2016版)(11页).pdf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真心守护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真心守护两全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须合并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10.2)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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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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