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与主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患有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就等待期达成一致或保险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自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的 90 日。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被保险人, 免除等待期。
一、 年基准费率等待期系数等待期 90 日 60 日 30 日 0 日系数二、 保费规则1. 费率浮动系数:可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地区、历史赔付、销售渠道、核保判断等因素对费率进行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30%,即本系数取值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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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基准费率 (每万元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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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准费率表交通工具 基准费率(万分之)民航客机 火车(包括客运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合法网约车等)二、 费率调整系数调整系数 针对选择的交通工具种类的项数使用 0.6-1.0 的调整系数,选择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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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表二、保费规则销售渠道调整系数如下:销售渠道调整系数需支付渠道费用的电商平台等直销及无需支付渠道费用的电商平台等单个渠道年销售规模调整系数如下:年销售规模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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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表交通工具基准费率(万分之)民航客机火车(包括客运火车、动车、高铁、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等)轮船(包括客运轮船、游船等) 汽车(包括客运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二、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1针对选择的交通工具种类的项数,使用如下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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