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可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在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若主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清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声明等有效文件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或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方可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5.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6.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经保险人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保险责任
7.1探访交通费用补偿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其境内父母、配偶或子女身故,保险人将对同一事故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该名家属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车票,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 基准保费投保年龄(周岁)标准版 高端版0-45(含) 46-65(含) 66-80(含)66-80 周岁的保费仅适用于连续投保以上保费对应的赔偿标准为:标准版* 高端版**年度保险金额 1000 万 1500 万住院津贴 0 1500/天,全年不超过 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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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准费率重大疾病费率表(以每人民币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投保年龄 费率表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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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年满 16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向商业银行或经国家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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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 3 周岁至 75 周岁、 乘坐指定交通工具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被保险人应在保单上明确列明。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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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保费住院津贴日津贴额为10 元的基准保费单位:人民币元年龄(周岁) 基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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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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