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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4]附13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阻碍保险条款(4页).doc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释义)经当地医院(见释义)医生诊断不宜继续行程或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2、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见释义);

3、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或随行的旅伴(见释义)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4、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因他/她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见释义),且被保险人须立即返回处理相关事宜;

5、旅游目的地或途径地突发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承运人雇员罢工;

6、已计划的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见释义);

7、已计划的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遭受自然灾害。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针对同一事故负责赔偿以下两项费用中的一项:

1.提早结束全部或部分旅程的,赔偿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并无法退还之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

2.无法如期返回原出发地而须延长在事故发生地逗留时间的,按照不高于被保险人原先预定旅程的住宿标准和返程标准,赔偿被保险人延期逗留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额外交通费或住宿费(不包括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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