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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4]附12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2页).doc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航空管制、航空公司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及承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延误,且实际的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延误保险金。

实际的延误时间以下列两种计算方式的较长者为准:

1)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出发时间起,至被保险人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或恢复预订行程的原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出发时间止,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替代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七、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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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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