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含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费保险金额净费率地区因子旅行天数因子风险调节因子目标赔付率按年龄段累积日净费率(千分之)保额(人民币) 0‐17 18‐69 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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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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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费计算公式紧急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毛保费(不含税) = 相应计划的紧急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毛费率(千分之) ×保额×历史赔付信息因子×道德风险因子×旅行天数因子(2)二、紧急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毛费率(千分之)保额/免赔(人民币) 中国境内 亚洲境内 全球(除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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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保费 = 保险金额×费率×旅行天数因子(1)×历史赔付信息因子每保险金单位保险金单位费率保险金 (人民币) (人民币) 行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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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或《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合同”)。兹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理解并同意,本附加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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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使用。 本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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