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 周岁以下(含 40 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 18 个月以上(含 18 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使用。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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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表(每人每万元保额)单位:人民币元保险期间 基准费率(每万元保额)5 日以内 6 至 9 日 10 至 12 日 13 至 17 日 18 至 24 日 25 至 31 日 31 日以上每星期增加保费 全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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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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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手术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器官移植基准费率 注:手术分级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参见《手术分级目录》)。二、费率调整系数1、被保险人年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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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年龄介于十八周岁(见释义) 至六十五周岁(均含),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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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适用于各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 180 日内身故),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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