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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重庆市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6页).pdf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投保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单独投保能繁母猪保险存栏量应达到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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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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