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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附加教职工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3页).pdf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教职工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中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由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 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60 日为限。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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