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 )依法设立的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的个人账户是指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账户:
(一) 存折账户;
(二) 银行卡账户;
本款所称的银行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借记卡、 信用卡,以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网上银行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并在被保险人向银行完成挂失或冻结操作之前的损失追溯期内, 发生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 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列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发生遗失、被复制等情形,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遗失、被盗窃等情形后,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ATM)、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等盗刷、盗取或盗用;
(二) 被保险人或其已投保附属卡的持有人在被犯罪分子胁迫的状态下, 被迫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被迫向第三方账户转账, 或被迫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
其中,“损失追溯期”是指由被保险人向银行完成挂失或冻结账户的操作之时起,向前追溯的时间段。损失追溯期的时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银行的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个人银行账户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电厂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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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在保单责任期间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下简称“钱财”)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钱财依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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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第一条 兹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由于主险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以下简称“租金” ) 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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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 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一)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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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保险人选择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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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条件, 并实际承担网购商品退换货运费的买方、 卖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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