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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贵州省地方财政肉(蛋)鸡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鸡只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户养殖的肉鸡、蛋鸡(简称“保险鸡只”,下同),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疫措施;

(二)养殖场具有正常的养鸡条件和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保险鸡只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体质健康,无伤残,按所在地区畜牧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保险鸡只品种应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

第三条珍稀家禽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

第四条除续保的保险合同以外,正处在危险状态的鸡只,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只的死亡,且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禽类疾病、疫病。

起赔线:由于上述原因在连续48 小时内,造成保险鸡只死亡数量在一次灾害中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5%)。

第六条因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鸡只的死亡责任,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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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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