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并根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l6180-2006)的规定,经保险人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本人月工资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给付倍数由投保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与保险人协商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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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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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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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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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保险合同项下主险或附加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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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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