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第二条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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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基准费率 (每万元保险金额)单位:人民币元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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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每 1000 元保额的日基本保费(单位:元)二、保费规则1. 日保费=(保险金额/1000)* 每 1000 元保额的日基本保费2. 每人总保费=日保费*保险期间*时间调整系数其中保险期间以天为单位。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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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 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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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表保险责任 年费率(‰)身故 住院医疗 门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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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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