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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8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所承保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经营权、管理权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才具有被保险人资格,并在保单上批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给所有权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一)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主体结构整体倾斜或不均匀沉降程度超过设计规范允许值; (三)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拆除保险财产、清理保险地点残骸的费用;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诉讼及仲裁费用; (三)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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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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