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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特别约定、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初等、中等、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职业院校校(园)内期间或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在实习期间,在实习场所内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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