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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3]主26号--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6页).doc

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释义见6.1)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含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释义见6.3)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宣告死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含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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