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释义见6.1)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1.3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1.4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金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2),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含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时的保险金额为限: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释义见6.3)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宣告死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含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一、 基准费率重大疾病费率表(以每人民币 1000 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投保年龄 费率表男性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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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年满 16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劳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向商业银行或经国家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个人贷款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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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 3 周岁至 75 周岁、 乘坐指定交通工具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被保险人应在保单上明确列明。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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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保费住院津贴日津贴额为10 元的基准保费单位:人民币元年龄(周岁) 基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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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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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本公司各类意外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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