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附加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凡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责任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事故时,除基本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费用外,按照行业特点处理事故时发生的以下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
(一)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二)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三)发生事故后,随行老人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
(四)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
责任限额
第三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1 人民币20 万元
2 人民币50 万元
3 人民币100 万元
4 人民币200 万元
赔偿处理
第四条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人数,死亡、重伤的以2 名为限,轻伤的以1 名为限,其它的情况,可以另行考虑;每一个伤亡旅游者的家属及相关人员探望次数,最多2 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前往处理事故的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 名,依据伤者不同的伤情,或者多人受伤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科属的医生,以此确定医务人员人数;每次事故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处理事故次数,最多2 次往返;保险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下(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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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线开展食品销售的法人机构,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等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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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经营或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机构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拥有或管理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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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取得合法资格及许可的教育培训托管机构(释义一) 或依法可提供教育培训、 保育服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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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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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第一条-“人身损害”(见定义三) 及“财产损失”(见定义十七) 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见定义十八) 进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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