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已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的规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时,被保险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应当承担的下列经济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护理费用;
(三)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保留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被保险人向其支付的伤残津贴;
(四)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被保险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支付的工资。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赔偿项目有争议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下(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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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线开展食品销售的法人机构,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等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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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经营或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机构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拥有或管理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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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取得合法资格及许可的教育培训托管机构(释义一) 或依法可提供教育培训、 保育服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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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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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第一条-“人身损害”(见定义三) 及“财产损失”(见定义十七) 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见定义十八) 进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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